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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为全省理事会。全省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由理事和特邀理事组成,理事和特邀理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根据需要可在届内召开全体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
 
  第二十一条全省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任命秘书长一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主持本会日常工作,重大问题提交主席会议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常务理事会在全省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全省理事会决议。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决定并推举名誉主席。
 
  第二十二条主席、副主席缺额时,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增补。常务理事调离原单位或因故缺额,需要更换或增补时,由原会员单位举荐,经主席会议同意,全省理 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确认,该会员单位原常务理事的职务自行卸任。理事调离推举单位或因故缺额时,由推举单位推举适当人选继任理事,该会员单位原理事的职务 自行卸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