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拨款;

  (三)捐赠;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员会费时,开具吉林省财政厅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并加盖协会财务章。

  第三十九条 本会收入用于规定的业务开展、协会会员服务和记协工作,会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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